3.9.最后,我希望澄清两个更基本的混乱。第一个混乱是把“普遍的”当成“被普遍接受的”意思。如果世界上的每个人都赞同某一道德原则,在这个意义上,道德原则就是普遍的。很明显,无论如何并非所有的道德原则在这种意义上是普遍的,因为在很多重要的道德问题上有广泛的不同意见;我希望同样明显的是,我不是在这个意义上用这个词。无论如何,是否有被普遍接受的道德原则,对道德哲学来说有什么重大意义,还远不清楚。依我看,“以天下太平为鉴(securus judicat orbis terrarum)”在道德上是一句有害的格言,因为它把相对主义的恶行同貌似有理的绝对主义圈子联系起来,但讨论这一点会离题。
第二个混乱更难澄清。假设某人论证如下:依普遍主义来看,当一个人作出一道德判断时,他旨在说,对类似情形有不同意见的任何人都是错的;因此,依普遍主义来看,在道德问题上宽容是不可能的。为了清楚地理解这一问题,有必要区分认为某个人是错的与对他采取宽容的态度。普遍主义者坚持否定相对主义(相对主义无论如何是一种荒唐的信条)[11],他坚持认为,在道德问题上如果某人与我有不同意见,那么我坚持与他有不同意见,除非我改变我的思想。这看起来是一个不足为患的同义反复,而且几乎不需要使普遍主义费神。但普遍主义者并非旨在迫害(身体的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在道德上与他相左的人。如果他是我所是的那种普遍主义者,他将意识到,出于我们的经验以及我们与他人的道德问题上的讨论,我们的道德观点有可能改变;因此,如果另一个人不同意我们的观点,所需要的不是压制他的观点,而是讨论它们,当他告诉我们他的理由,而且我们告诉他我们的理由时,希望我们能达成一致协议。普遍主义者是一种使道德论证成为是可能而又富有成效的伦理学方法理论;而且正如我们以后将会看到的那样,它使我们明白什么是宽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