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2.3-1 2007年全国高等师范院校区域分布[4]
图2.3-1显示,我国东部地区教师教育的层次较高,中部地区师范院校及师范专科院校居多,西部地区教师教育层次较低。此外,1997—2002年,全国独立设置的师范院校从232所减少到203所,而与此同时,承担教师教育任务的非师范类大学从77所增加到258所,占培养教师院校总数的54%。[5]截至2009年,除了师范院校以外参与教师教育的综合性院校有369所,可见以师范院校为主体,综合性院校参与的教师教育体系正在形成与发展中。
(2)开放灵活的现代教师教育体系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
①教师资格制度进一步完善
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1998年4—12月教育部在上海、江苏、湖北、广西、四川、云南6个省(市、自治区)的部分地区进行了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试点工作,于2000年9月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师资格制度正式在全国全面实施。2001年4月1日起,国家首次开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进入实际操作阶段。[6]教育部2001年5月印发的《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教师资格的性质、首次认定的范围、教师资格的申请、认定程序、学历条件、对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的要求、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等原则性的问题,使教师资格制度逐步规范化。[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