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宽容是有意义的,那么我们必须把两种态度区分开来,一种是我们关于对手所拥护的主张的态度,另一种是关于对手本身的态度:问题不是他们有权利发表的观点,而是他们(作为公民伙伴,而不是作为观点的持有者)有权利倾听。因此,我一直在为伏尔泰的一句响亮的至理名言作辩护。[7]但是在我们讨论的语境下,我认为这不仅是一句至理名言,而且是一个难点的所在,或者说是几个难点的所在。
伏尔泰的话提醒我们,宽容要求我们对其他人的态度,必须根据特殊的权利和保护来理解。他提到了言论的权利,但这只是一个例子。他者有权平等地为非正式的政治贡献力量,也有为正式的政治贡献力量的权利,这种模糊认识可以通过列举特殊的权利来使之明确化,例如言论权,通过人们的行为来举例,通过特殊形式的官方支持使人们的生活方式得到承认。在这里,我们必须对这种支持做出详细说明,是没有任何生活方式能够要求得到这种支持,例如仅仅因为一个人不赞成就对其他人实施禁止。这些详细说明赋予了宽容态度更为明确的内容,并使之更易于维持。人们应该承认(或者说我相信),其他人也有这些特殊权利,因此不必理会人们对他们的话是如何的反感。这一步骤减少了我早先所说的宽容态度的模糊性,但是把更为正式的权利的不确定性留给了我们。遗留下来的这种不确定性包含两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