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带偏见的公正是一个理想的法官或官僚的一贯作风,它可能在某些特殊场合——诸如,为比赛做裁判,决定出场秀的入选者,或者对候选人的检查等——成为对我们及其他人的要求。在出场秀的决定者或检察官的工作中个人性的考量是肯定有的,通过让参加者或被检查者匿名化的方式,这也是行得通的。然而,假设让公正仅置身于这么一个冷漠的环境,也许是个错误。比如,老师们很容易被指责犯有“偏爱主义”的错误。同时扮演被偏爱者——“老师的宠物”(teacher’s Pets)的出现——无异于偏离某种适用于教师的公正。相对来说,如果老师与所有的学生保持一定距离并对他们一视同仁,这种公正是容易达到的。要成功地做到把学生当作个体来交往并与他们保持一种私人联系,同时又要避免“偏爱主义”,则要艰难得多。尽管如此,我认为,常识道德——存在于学生和导师之间的——使这种正当的公正成为一种美德。
在父母与其子女的关系中,所有这些考量都是非常有效的。情感主义者(包括一些当代哲学家)以为,公平的观念在家庭生活中不起任何作用。然而很明显,兄弟姐妹间通常有一种成熟的不公平对待感。同样,父母也为此焦虑,且这种焦虑并不是只在寻求平和的生活时才有。他们试图自省是否存在类似于“偏爱主义”的倾向,如果他们的确偏爱某一个孩子甚于爱其他孩子,他们通常会做出艰苦的努力阻止自己表现出偏爱。不用说,好的父母行为远不同于理想的法官和公仆在履行其公职时所表现出来的不带感情的呆板的公正。孩子之间的公正是依其价值随着不同的人际关系变化而不断变化的。而且,即使年幼的孩子常常要求一种机械的平等对待,但意识到家庭生活中的公正不需要这样一种机械的平等也是一个成熟的标志。从根本上说,最重要的是孩子们要有这种感觉,即感到他们对其父母而言同等重要。无数的个人经验以及小说作品证明了这一点:将自发的情感与公正联系起来是困难的。(我们有亨利·费尔丁的权威观测报告:“最好的父母也做不到对其孩子遵守一种严格的公正。”)但我认为,家庭生活中对公正的大致偏离也一定会遭到常识性道德的强烈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