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解释这一原则如何在西方社会缓慢地成长起来,直至认识到那些占据有利地位的阶级如何顽固地捍卫那些保护他们利益的信条,确实令人困惑,更无须说要他们真正投降了。这无非意味着个人可以发现自己的最高的自我实现只能是在公共秩序中。所谓上层阶级的这种顽固可与下层阶级由于自私而对道德责任的怨恨相匹配。要具有道德责任感需要有高度的道德理智,也只有在宗教的情感性的馈赠的帮助下才能获得。
西方法律的基础,就像西方民主的基础一样,是每一个个人生活、自由、追求幸福的权利,只要这种追求不包括对他人权利的侵犯。人类很早就看到,法律在人与人之间是必要的,个人的基本自由依赖于自我约束的尺度,以此确保其他所有人的权利。因此,法律成为这种最高保证的表达。
(四)法律的基础——共同利益
因此,这种法律理论体系的结果应当被视为承认个人,但需要有一个附加条件——个人不能拥有那些与共同利益相对立的权利。西方世界的政治史是一部连续的、为保持既得利益而不愿放弃特权的斗争史。起先是贵族反对国王、想要分享特权的斗争,然后是中间阶级反对贵族,最后是农奴和奴隶的斗争,为的是重新划分统治权和谋求机会均等。那些法定的权力、强权、托管是依靠军队、暴力、财富、习俗,乃至于各种幸运而建立起来的,在关于它们的争论中,一个又一个某一时期的“权力”都被证明是对共同利益的伤害,是必须交出来的。那些经常威胁要彻底终止西方文明的所谓革命确实是一种为共同利益而奋斗的革命。尽管有许多挫折和倒退,但它总的说来是在进步。可以相当确定地预测,无论西方社会的仓房里有什么,只有两条道路可供选择:一条是文明的彻底崩溃,回归到族长时代;另一条是通过政治组织、社会组织、教育、自由,使共同利益得以充分实现,而为了实现这项工程,过去已经流了大量的鲜血,耗费了大量的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