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三,剥之无咎。
众阴剥阳之时,而三独居刚应刚,与上下之阴异矣。志从于正,在剥之时,为无咎者也。三之为,可谓善矣,不言吉,何也?曰:方群阴剥阳,众小人害君子,三虽从正,其势孤弱,所应在无位之地,于斯时也,难乎免矣,安得吉也?其义为无咎耳。言其无咎,所以劝也。
《象》曰:剥之无咎,失上下也。
三居剥而无咎者,其所处与上下诸阴不同,是与其同类相失,于处剥之道为无咎,如东汉之吕强是也。
六四,剥床以肤,凶。
始剥于床足,渐至于肤。肤,身之外也,将灭其身矣,其凶可知。阴长已盛,阳剥已甚,贞道已消,故更不言蔑贞,直言凶也。
《象》曰:剥床以肤,切近灾也。
五为君位,剥已及四在人则剥其腐矣。剥及其肤,身垂于亡矣,切近于灾祸也。
六五,贯鱼以宫人宠,无不利。
剥及君位,剥之极也,其凶可知,故更不言剥,而别设义以开小人迁善之门。五,群阴之主也。鱼,阴物,故以为象。五能使群阴顺序,如贯鱼然,反获宠爱于在上之阳如宫人,则无所不利也。宫人,宫中之人,妻妾侍使也。以阴言,且取获宠爱之义;以一阳在上,众阴有顺从之道,故发此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