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视为近代股份公司的另一前身为大殖民公司,其最大者为荷兰东印度公司与英国东印度公司,它们尚非今日所谓的股份公司。荷兰东印度公司募集资本时,因受全国各州市民的互相嫉妒,曾将其股份分给城市及各州,因此,不许一个城市垄断或承受全部资本。政府即联邦全体,参与业务之执行,尤其因为政府有使用公司之船舶与大炮的权利。在此公司中,亦无近代之资本计算与股份之自由让渡,虽然后者不久就小规模地发生了。此种宏大而成功的公司,使一般人知道和熟悉了股份公司的形态;由此,欧洲大陆的一切国家均采用公司制度。由国家特许股份公司根据其所得之特权,管控其加入条件与业务经营,同时,国家为其监督者,连业务规程之极小事项亦加以干涉。至18世纪时,始制作每年的借贷对照表,但它被大众普遍接受,仍须在发生了多次可怕的破产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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