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明帝武成元年,初改都督诸州军事为总管。自此史文但云某州总管,不云刺史。然齐王宪除益州总管益、宁、巴、卢等二十四州诸军事益州刺史,则但改都督之名为总管,而其责任初未尝异。《北史》亦间有全书者,如《长孙俭传》:授总管荆、襄等五十二州诸军事,行荆州刺史,转陕州总管七州诸军事陕州刺史是也。
以所任州冠于总管之上,但云某州总管,亦取文辞之简,而非当日结衔本然也。隋有扬、并、益、荆四大总管,又诸总管皆以某州为名,如蜀王秀以益州刺史总管二十四州诸军事,则其例仍与周同。《尉迟敬德碑》云:授襄、鄀、邓、析、唐五州都督襄州刺史,贬使持节都督并、蔚、岚、代四州诸军事并州刺史,则唐制亦与隋同也。以上兼采《十七史商榷》《廿二史考异》。刺史握兵,易致疏于政事;本以武人为之者,尤偃蹇不易驾御;其弊不可胜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