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上午,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董文明律师在接受极目新闻(报料邮箱:jimu1701@163.com)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新闻事件中自称女老师丈夫的网友,公开在网络上广泛传播未成年人隐私,导致家事隐私公之于众,其所造成的影响与损害对各方都是巨大的,其行为恐涉嫌违反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大家在公布隐私时切记慎重。”